第99章 落花流水元无碍,野鹤孤云尽自由(2/3)
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无论是自己完全自愿选择结束生命的自杀或者自伤自残,还是出于好心而帮助已经生活在无比的痛苦之中的人,响应他们的苦苦哀求甚至是祈求式的帮助,来帮助他们了结自己的生命,帮助他们脱离目前痛苦的境地,这种结束他人的生命的行为,那都绝非是犯罪了。
因为犯罪的前提是你要违反法律,但法律条文不可能深入解释到人类行为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只关乎个体绝绝对对的自主权的事情,更是如此了,就像法律不可能规定你具体一天要吃几顿饭,每顿饭要吃什么,对吧。
可相反,如果这个答案是否定的,那无论是自杀还是帮助他人助人为乐式的结束别人的生命,那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也看了那么多书了,来聊聊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听听”,李管教看着宁致远说道。
宁致远低头略微思考了一会,认真的说道:“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我能够想到的是以下两种情况,没有对错,只是角度和方向不同而已。
一个是从结果出发,基于功利主义的‘利’的角度;一个是从道德出发,基于传统主义的‘义’的角度。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也就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通常是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一种伦理学说,最着名的支持者如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杰里米·边沁和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在中国,战国思想家墨子以功利言善,是早期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但是,义利之争,从春秋时期的百家争鸣就已经开始了,在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来,只要是人,无论是黄种人还是白种人,都势必面临着这两方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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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这不仅关乎个体,更关乎个体的总和。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也就是说,当一个人的痛苦占优的时候,其行为就会走向幸福的反面,就会寻求外界力量的解脱;听起来是没有什么问题,这也符合人类天生的‘趋利避害’的本能。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幸福’这个词的定义本身就是模糊的。
边沁认为,幸福没有高下之分,口腹之欲和心智之养没有什么区别,但另一位哲学家却认为,幸福是有高下之分的,这个人就是英国着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社会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穆勒。
穆勒认为,如果所有人都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计算利害得失,则社会终将不可避免的走向庸俗,这样的功利观念,只会让人醉心于追逐眼前的快乐和利益,而不考虑长远;只会让人在勇敢和怯懦之间,毫不犹豫的、心安理得的选择后者。
但实际是什么呢?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认同‘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头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说的再粗俗一点,我们都阅读过低俗小说和高雅书籍,虽然两者都能给我们带来快乐,但是,如果我们要慎重的地选择其中一本书送给子孙后代的话,估计大部分人,肯定是毫不犹豫的会选择后者。
那也就是说,我们本能的就给这看似相同的快乐在内心进行了高低的区分,因为大部分人还是希望自己以及后代做一个高尚的人,能够享受高级的快乐。
而且更要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幸福真的没有高尚和庸俗之别,那么所有的一切最终都会变得平庸,劣币终将驱逐良币。
事实上,人类语言中存在‘高尚’与‘庸俗’这组反义词,本身就告诉我们,人类追求的幸福,肯定也是有高下之分的。
再者,如果功利主义认为的‘人类由痛苦和快乐主宰,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追求快乐的最大化,是只要使快乐的程度在总体上超过痛苦就是幸福最大化了’,那法律的立场和判决的标准也就变成了‘是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多数幸福’,而这一想法,不仅会带来‘多数暴政’,更忽略了对于个体权利和尊严的追求,甚至于会让很多人,假借多数之名,肆意侵犯和践踏人权。
所以,穆勒提出了与之完全不同的见解,在他看来,从长远看,只有尊重个体的自由,才能引导人类走向最大幸福”,宁致远说道。
“那接下来的推导,是不是就自然是‘只要行为不妨害他人,法律就不得干涉’了,也就是你们嫌疑人经常说的那句‘法无禁止皆可为’了,对吧,哈哈”,李管教微笑着说道。
“是啊,刚开始我也是这么想的,可是,再往后看,就像我刚说的悖论随处可见一样,穆勒自己也往悖论的方向进了一步,本来他说的好好地,他认为对于自己的身体和心灵来说,个人就是最高的主权者,根据这种观点再往下推导,似乎就可以推导出‘自杀是被允许的’这一结论了,因为人是自己生命的主宰嘛。
但穆勒估计是显然不同意这种结论的,所以他没有在这个方向上再进一步,甚至于他还说了一句模棱两可的话,就是说‘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这就有点耍滑头的感觉了,无论语言包装的多么高大上,本质上都是耍滑头而已。
除了这种‘自杀可以随意为之的观念’在人们天然的感受上不愿意承认的这一点,还有一点更为可怕,那就是如果按照功利主义所说,只是根据快乐和痛苦来作为人生的福祉,那么当一个人的痛苦远超快乐时,他就有权终止自己的生命。
这听起来好像没什么问题,但是,有一点我们很难忽略,那就是对某些人而言,他们的出生本身就是带着巨大的痛苦的,像那些生来就是有严重的生理或者身体障碍和缺陷的残疾人,那他们难道一生下来就不配活下去了吗?
因为人再自由,讲白了你都可以因为这样那样的缘由选择死亡,但却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
这本身,拿到不就是一种悖论吗?
法国历史学家、政治家、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在他的巨着《旧制度与大革命》里写过一句话:‘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在寻求过大的奴役’,这句话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颠扑不破的道理:缺少了道义约束的自由,那就是一种另类的放纵,往往开启的,是另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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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传统的道义论的角度而言,人类的尊严那是先天的,是超越经验的,而不是人类理性计算得失的结果。
就像哲学家康德所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人不能被当成手段来对待,如果为了逃避一种痛苦的情形,就选择用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就是把人当成了一种解脱痛苦的手段来使用,这没有把人当成目的来尊重。
所以,自然的就能推导出,从传统的道义论的角度来讲,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自杀是完全错误的,是不被允许和接受的,这种道义论的限制可以对自由进行合理的约束,防止人们因着无节制的自由走向放纵的毁灭。
由此也不难看出,穆勒式的自由主义对人性有着过高的估计,但是人性总有幽暗的成分,如果缺乏必要的道义约束,人的幽暗会因着自由而被无限放大,就像人们习以为常地认为,人会因为自由选择高尚,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很多人并不喜欢高尚的事物,甚至还往往更喜欢卑下,尤其当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都说读史可以明智,‘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