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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枷锁之囚牢> 第107章 往事返无期,前途浩难测;一旦得自由,相求北山北
第107章 往事返无期,前途浩难测;一旦得自由,相求北山北(1/3)
“铛铛铛.......”,一阵清脆的金属敲击声传来,管教拿着大串钥匙敲打监房门的声音打断了宁致远的思绪。
这是管教要监房内安静下来的意思,也是监房里最让人激动和忐忑的时候,因为这个时候是管教要宣布开庭消息的时候。
“1962,周二上午开庭;3671,周三上午开庭;3326周五上午开庭”,管教说完,立马就走开了。
还没过几秒钟,管教又快速的走回来拿钥匙敲了敲监房的门,“2321,今天下午开庭”,然后头也不回的走了。
宁致远听到自己的番号,不由的心生纳闷,怎么会这么突然?说实话,早上管教通知了,下午就开庭的,自己在看守所呆了快一年了,还是第一次见到,不过也是无所谓了,经历了这么多人生中的第一次,听了那么多别人生活的千姿百态,宁致远现在对任何事情,也都见怪不怪了。
说实话,在朱法官来看守所跟自己聊过之后,宁致远已经放下了很多,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有些东西放下了,当然,与之相对应的是肯定也有些另外的东西莫名其妙的就油然而生了,只是宁致远本能的很不想承认这部分而已。
但无论怎样,宁致远心里清楚,自己的案子,也就是读读判决书而已了。
下午,宁致远跟一个五十岁左右的老头和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人,一起跟在管教的身后,再次走出了看守所的大楼,随着而来的还是全副武装的武警的一路陪伴,虽说才是第二次出监,但宁致远已经习惯了,也许是千篇一律吧,流程之所以称之为流程,本质上就是因为它是重复枯燥的,也只有在第一次的时候,才会给人以新鲜感。
这就像男人喜欢女人一样,无非也就是个新鲜感,人总是不可能同时拥有青春和对青春的感受,在过了青春的年纪之后,想在更年轻的女人身上感受另一种青春,也许就是男人为什么这么专一的喜欢年轻女人的本质原因,无论男的是多大年纪,也不管伪装的有多好,都是如此。
宁致远还有点期待这次出去,是不是还会有上次的那种‘艳遇’,结果还是失望了,很多事情,很多的幻想和遗憾,都是一次就好,也就是因为只有一次,才会显得那么弥足珍贵,才会深深的烙印在脑海里,挥之不去。
囚车仍是开了十几分钟就到了法院,不知道是因为车上没有了异性,还是因为宁致远已经在内心对接下来自己的结果有了清楚的预料,一路上,他的内心难有波澜。
到了法院之后,同样的等待,同样的流程,还是熟悉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只是这次,宁致远不再需要去小便一下了。
很快宁致远就被法警带到了法庭上,当然,如果这也能算是法庭的话。
因为这个法庭跟宁致远开庭时的那个法庭,实在是没有任何可比性。
除了规模比上次开庭的时候要小了最起码一百倍不止之外,里面也没有任何人,除了早就在里面等待的宋律师和哥哥宁致远,还有就是朱法官坐在法官位置上,后面就摆了几张长凳而已,说白了就是一个小房间,有些应付的味道。
法警按部就班的把宁致远安顿好之后,朱法官对宁致远微微一笑,拿起桌上的一沓纸,按部就班的宣读起来: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年),XX,0116刑初733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致远(自报),男,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SD省TA市NY县HF镇BN村138号,住ZJ省HZ市FY区DQ镇DX村XX55号,20XX年12月6日因本案被XX市公安局XX分刑事拘留。
20XX年1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金检二部刑诉(20XX)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致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XX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和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致远及其辩护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被告人宁致远担任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WZ古城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开、转让、装修等过程中,向‘魏红’加盟商范XX等人索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59.16万元(以下币种同)。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营业执照、宁致远与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命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岗位说明书,证人叶XX、范XX、尹XX、黄XX、胡XX等人的证言,宁致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情况,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根据本案证据制作的宁致远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各名证人向宁致远转账的资金统计、各名证人所提供的部分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摘录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宁致远。
从而认为,被告人宁致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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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宁致远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起诉指控的其受贿数额中包含了其与部分行贿人合伙开店的金额,也包含了其职务之外的劳务付出所得的报酬,上述款项在80万元左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致远收受胡XX、李XX、王XX等人159万余元的受贿金额不属实,其中74万余元应属其职务外的合法收入或者是与他人合伙投资的分红及店铺转让后的股本返还款,从本案相关证据看宁致远亦有汇款给胡XX、李XX、王XX的情况。
本案的证人大多是案件的相关行贿人,多位证人的真实性、合理性存疑,不能证明相关事实。
被告人宁致远当庭能作如实供述,应构成坦白。
本案相关违法所得已查封和冻结,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宁致远家人身患疾病,建议在对被告人财产刑方面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被告人宁致远担任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XZ古城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利用负责ZJ省WZ市、TZ市、LS市等地‘魏红’加盟店的市场拓展、加盟转店、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开、转让、装修、违规处罚等过程中,向‘魏红’加盟商范XX、尹XX、黄XX、胡XX等人索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的情况说明、魏红集团总部提供的相关证明,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工作的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住所地位于XX市XX区,系魏红集团名下的全资子公司。
2、证人叶XX提供的被告人宁致远与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命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岗位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工作职务为营运专员、见习战区主管(20XX年7月-20XX年7月),负责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WZ古城战区门店拓展、运营、市场、训练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具体职责包含新开门店审核、门店升级翻新等。
3、证人叶XX的证言,证实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的注册时间,注册地为XX市XX区工业区。
同时叶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宁致远是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营运主管,负责浙江WZ古城地区加盟店的业务,从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宁致远以职务便利以加盟店要升级、新开门店、加盟店违规、续签合同等理由向范XX、尹XX、黄XX、胡XX等人收受钱款。
4、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宁致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证实宁致远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钱款的情况。
5、公安机关根据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询问笔录制作的被告人宁致远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各名证人向被告人宁致远转账的资金统计、各名证人所提供的部分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向各个加盟商收取钱款。
6、魏红集团品牌连锁特许加盟合同书:证实范XX、尹XX、黄XX等人系魏红集团品牌加盟商身份,属被告人宁致远管辖。
7、证人范XX、尹XX、徐XX、方XX、陈XX、李XX、李XX、谢XX、邓XX、徐XX、胡XX、陈XX、涂X、韦XX、王XX、胡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在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期间,以新开店铺、店面迁址、店铺装修需要好处费等理由向上述加盟商索取费用的事实。
各证人还证实被宁致远以上述理由索取的金额,具体为范XX20余万元、尹XX7万元、徐XX5万余元、方XX5万元、陈XX10余万元、李XX4万元、李XX20